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和《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湘人口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校退休人员独生子女奖励发放工作,现将有关文件和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校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对象
按照规定,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学校退休人员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且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二)持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效《无子女证明》的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
(一)
(二)
1.
2.
3.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提高5%基本退休费或未领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在《湘政发〔2014〕27号文》实施后仍健在且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按80元/月的标准奖励,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定并填写申请后不能再做更改。在《湘政发〔2014〕27号文》实施前已死亡的,未领取5000元奖励金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4.领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证后,因子女数量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符合持证条件的;因本人原因不再符合奖励条件的,从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具体申办程序
(一)原提高5%基本退休费部分的停发程序(由学校劳资科负责)
1.
2.
3.2014年11月,学校按新政策从
(二)新政策的奖励核发程序(从
1.人事处办理重新核定独生子女父母基本退休费的审批手续及审核原退休人员应享受未享受独生子女奖金政策的情况;
2.校计生办重新审核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资格;
3.符合奖励条件的,学校从
4.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从
四、具体办事机构和联系方式
办事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办公地址 |
计生办 |
奉老师 |
84617934 |
后勤基建楼105办公室 |
劳资科 |
|
84617759 |
(行政楼114办公室) |
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请各单位及时通知从本单位退休且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在
附件1:《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
附件2:《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
附件3:《关于做好省直和中央在湘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基本退休费重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4〕300号)
附件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新政策解读简图
附件5: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提高5%基本退休费人员公示(不含未享受又符合奖励政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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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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