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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拔尖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我校全面建成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目标,服务一流学科建设需要,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工作体系,努力培养出国家级杰出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德才兼优重潜质、宁缺勿滥严标准的选拔原则。 

  2.立足实际、着眼未来,合理规划,服务优势学科和重点学科建设优先原则。 

  3.公开遴选、择优支持、科学评价、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培养原则。 

  4.人才培养、学科贡献、团队建设、国际交流等全方位综合考评原则。 

  5.学校主导、学院配合、学术团队为主体的协同合作原则。 

  第三条  “拔尖人才”计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拔尖人才”的主要目标为培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第二层次“拔尖人才”的主要目标为培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以下简称国家杰青) 

  第四条  “拔尖人才”必须为学校在职在岗人员,优先资助依托我校国家、省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开展教学科研的人员。 

  第五条  “拔尖人才”计划由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第一层次“拔尖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爱国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科学精神;科研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在某个学科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并已取得了系统的、创造性的成果,有望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按申报当年11日计算,下同)。 

  第七条  第一层次“拔尖人才”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作为院士候选人,进入初选者;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第一获奖人; 

  3.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项目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青; 

  4.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在学术上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 

  第八条  曾作为院士候选人,但不符合申报第一层次“拔尖人才”年龄条件者,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第九条  第二层次“拔尖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爱国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科学精神;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具有创新思想和战略思维,能带领本学科跟踪国际科学前沿并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或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突出的创新性成绩。 

  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类要求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含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人文社会科学类要求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第二层次“拔尖人才”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千人计划”青年学者、“长江学者”青年学者、国家青年拔尖人才计划、湖南省“百人计划”创新人才(全职)、“芙蓉学者”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进入“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国家杰青最后答辩程序者;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排名前3名者,或主持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者,或主持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奖励者;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 

  4.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Nature》、《Science》、《Cell》等国际顶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 

  5.5年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中科院SCI大类分区Ⅰ区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Ⅱ区及以上期刊5篇以上,或SCI累计影响因子18.0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影响因子在5.0以上)者;人文社会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SCISSCI分区Ⅱ区及以上期刊、CSSCI来源期刊学科排名前10%的期刊、《新华文摘》发表(全文转载)学术论文8篇以上者。 

  6.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优秀学者。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拔尖人才”每2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第一层次“拔尖人才”不超过2人,第二层次“拔尖人才”不超过5人。 

  第十二条  “拔尖人才”计划每个培育期为5年,符合条件者可连续申请,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培育期。 

  第十三条  “拔尖人才”的选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根据本办法要求,符合遴选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有关推荐表格和培养方案,并提供能反映本人业绩水平的有关附件材料。业绩条件特别突出者,可由学院直接推荐。 

  2.学院推荐。学院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组织推荐。 

  3.审查论证。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学院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分层次组织校内外专家就申报人员所确定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培养方案等进行论证。 

  4.校学术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评审。校学术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在候选人现场答辩与专家论证评议的基础上对候选人选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委员人数须达总人数的2/3以上(含2/3),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同意的票数需达到参会委员人数2/3以上(含2/3))方为通过。若通过人数大于指标数,则按同意票数排序,票数高者入选。 

  5.结果公示。人才办将评审结果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6.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学校、学院、“拔尖人才”三方的责、权、利。 

  7.学校发文聘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科技、学科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宣传部、人事处、科技处、研究生院、计财处、资产处、人才工作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院长为成员的“拔尖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拔培养、考核管理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人才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  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拔尖人才”培养工作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及“拔尖人才”所在学院按照相应职责,落实支持措施,解决困难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联系制度。加强与“拔尖人才”培养对象的联系交流,搭建信息沟通平台,增进“拔尖人才”培养对象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第十七条  发挥主体作用。各学院要围绕“拔尖人才”培养目标,认真制定培养计划,积极落实培养任务,协助做好项目支持、专家合作、团队建设、平台搭建等各项工作,竭力为“拔尖人才”培养对象学习研究创造宽松便利条件,确保培养有计划、有落实、有效果。“拔尖人才”培养对象要明确发展目标、制定科研计划,围绕研究领域,全身心投入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积极申报国家、省部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和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八条  实施个性化资助。拔尖人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目标任务的需要,按照以下支持措施,采取“一团队一议”、“一人一策”的办法,制定个性化的资助方案。  

  第十九条  强化目标管理。学校对“拔尖人才”实行目标管理。在培养期内,培养对象当选为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成功申报国家杰青后,其聘期考核直接为优秀。 

  第二十条  严格考核方式。“拔尖人才”考核分为年度报告、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 

  年度报告由各学院每年组织同学科的校内外专家论证其相关研究进展报告,作出结论性评价,提出具体建议或意见,并向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 

  中期考核安排在培养期满3年时举行,学校组织专家对其培养目标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中期考核未能通过者,学校停止培养支持。 

  期满考核安排在培养期期满时举行,学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期满考核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退出机制。“拔尖人才”培养期满后在校服务期为5年。在培养期内和服务期内,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其提出的辞职、调离学校等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终止培养,培养对象承担违约责任,全额返回遴选为“拔尖人才”后享受的津贴补助。 

  1.因个人原因需调离学校的; 

  2.在培养期内有学术不端或违反党纪国法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等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营造良好氛围。宣传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通过电视台、电台、互联网、报刊等开展“拔尖人才”宣传报道。各学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宣传“拔尖人才”,营造重视支持“拔尖人才”培养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三条  有效衔接其他人才计划。“1515”人才培养计划入选对象和学校引进人才入选了“拔尖人才”计划的,其原签订的合同保持不变,但需另行签订“拔尖人才”培养合同;新取得的业绩成果可重复计算;有关待遇不重复享受,但可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 

  第二十四条  加大奖励力度。学校对“拔尖人才”学科团队(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获批院士奖励100万元(税前),获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国家杰青奖励50万元(税前)。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未列入“拔尖人才”计划,入选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青的人才,采取后补助的方式进行。一次性给予院士研究团队提供800-1000万元团队建设经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青研究团队提供200-500万元的团队建设经费;给予院士当选人100万元(税前)津贴;给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青当选人50万元(税前)津贴。奖励标准另参照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咨询由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答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829日起施行。 

    

  附件:      “拔尖人才”资助方案 

    

 类型项目 

第一层次“拔尖人才” 

第二层次“拔尖人才” 

培育专项经费 

根据培养目标和研究计划,每个培育期提供800-1000万元培育专项经费(特殊情况可以面议),主要用于团队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改善实验条件、学术交流等。 

根据培养目标和研究计划,每个培育期提供200-500万元培育专项经费(特殊情况可以面议),主要用于开展团队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改善实验条件、学术交流等。 

专家导师与助手的配备 

根据需要可配备合作院士专家导师1名,校内助手1-2人,助手待遇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根据需要可配备校内外专家导师1名,校内助手1人,助手待遇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团队组建 

所在学院积极为其协调建设研究团队;在团队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同意其团队适当进人或设置人才引进岗位;自主招收博士后。 

所在学院为其协调建设一个4-6人稳定的紧密型创新团队;在团队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同意其团队进人或引进人才1-2人;自主招收博士后。 

研究平台建设及实验条件 

依托学校国家、省级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科学研究;学校商所在学院为其团队提供必需的实验、办公场地;所在学科资源应倾斜支持购置团队研究需要的专用仪器设备;学校优先支持其团队申请国家、省部级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基地建设项目等。 

依托学校国家、省级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科学研究;学校商所在学院为其团队提供必需的实验、办公场地;所在学科资源应倾斜支持购置团队研究需要的专用仪器设备;学校优先支持其团队申请国家、省部级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基地建设项目等。 

研究生 

招生 

每年为其团队单列博士生招生指标2个、硕士生指标3个。 

每年为其团队单列博士生招生指标1个、硕士生指标2个。 

学术交流 

所在学院应支持、协助其团队组织召开高水平有影响的学术会议、邀请专家讲学等。 

支持其及团队成员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研修。 

津贴待遇 

享受学校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及20万元/年(税前)的人才津贴;业绩成果可参与学校奖励。 

享受学校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及10万元/年(税前)的人才津贴;业绩成果可参与学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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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18-04-13 信息来源: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