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章
第三条
第四条
(一)优秀教师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1.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来校任教5年以上,独立承担1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教学效果好。
2.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奖,或指导的学生班级获校级及以上优秀班集体称号。
(2)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或获得校级一等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校级一等奖排名第1;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国家级奖排名前8),或获得校级一等及以上教学竞赛奖励(未设等级的教学竞赛奖视同一等奖)。
(3)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表现优秀,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9,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国家级奖项有效排名。
(4)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获得上级部门表彰。
(5)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1.来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热爱本职工作,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作风优良,业绩显著,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近两年内获得学校及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3.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群众关切的问题,热心为师生服务,群众满意度高,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三)“教学名师”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1.来校任教10年以上且具备教授职称,每学年为本科生主讲1门及以上课程,教育思想先进,能及时把国内外教改成果以及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引入教学。注重知行统一,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校内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形成独特有效的教学风格,在校内起到示范作用,课堂教学考核评价为优秀。
2.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要贡献,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主持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发表多篇高质量的教改教研论文或出版具有一定影响的教改教研专著;主编出版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
3.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前3名奖励。
4.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重视教学队伍建设,作为课程主持人或主讲教师,对形成结构合理的教学梯队、推动该领域在校内教学的历史地位做出重要贡献。
5.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学术造诣高,在同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
(四)“教师之星”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1.在高校任教15年以上且具备教授职称。
2.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荣誉称号,个人优秀典型事例被校内外媒体报道,被公认为学校教师的典范。
第三章
第五条
第六条
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教职工5年内(含)不再参加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教师之星”、“教学名师”是校级终身荣誉,同一荣誉不重复获得。
第七条
专任教师(不含双肩挑、专职辅导员)不超过50人(含)的教学学院可推荐优秀教师候选人1人,50人以上的可推荐2人;各基层党委限推荐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1人;“教学名师”、“教师之星”的推荐不设名额限制。
第八条
(一)申报推荐。个人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教学学院、基层党委提出申请,由学院、基层党委进行推荐,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推荐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
(二)资格审查。人事处负责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通过名单反馈到相关单位。
(三)听课评价。学校组织专家对优秀教师和“教学名师”候选人进行听课评价,形成课堂听课评审意见。
(四)综合评审。学校组织专家评议,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学校教育教学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审定后的人员名单公示5天。
第九条
第四章
第十条
(一)优秀教师、“教学名师”、“教师之星”获奖人员须讲授其主讲课程的公开示范课1次。
(二)推荐获奖人员参加上级及学校组织的疗养活动。
(三)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原则上从获奖人员中推选。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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