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直资管〔2014〕20号
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大专院校: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建房〔2014〕144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经报上级监管部门批准,决定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作出以下调整:
一、恢复办理省内其他中心(含长、望、浏、宁)缴存职工在长沙购买自住房的异地贷款业务,异地贷款政策参照长沙中心贷款政策执行。
二、对于首次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
三、对于人均建筑面积尚未达到全市人均建筑住房面积标准的,再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由50%降低为40%,利率上浮10%。
四、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为家庭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所购为家庭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五、将“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45%”调整为“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
六、借款人由代理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如在本中心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且期间无断缴或转移的,可以免于提供社保缴交证明。
七、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社保的,提供单位月收入证明及近一年银行工资卡流水,按实际情况确定收入。
八、取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前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6个月后的时间限制。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2〕20号)及后续相关文件通知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贷款资料已受理(已录入系统)的,按原规定执行。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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