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大专院校:
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效应,构建安居和谐的住房保障体系,经研究并报监管部门同意,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作部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
(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明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正常缴存且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院士、参事、专
(二)本市户口离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由原“本市户口离职人员,连续失业2年以上(含2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离职证明)、失业证或2年以上(含2年)未再就业证明(由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调整为“本市户口离职人员,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离职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
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间隔的政策调整。由原“职工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职工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住房公积金需再正常缴存6个月,方可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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