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继续发挥高级专家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学术带头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以下简称“延聘”)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一线正高级教学科研人员(含退出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人员,下同)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延期退休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条 对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因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业务所在学院同意、人事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湖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后,可以延聘。
第二章 延聘条件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不退休,自动延聘。
第五条 申请延聘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三)前五年的年度考核等级均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申请延聘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正常学制内在读研究生的博士生导师。
(二)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正在承担正常时限内的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及重大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经济、社会发展中特殊专业、新建学科和重点学科急需紧缺的高级专家。
3.在全国科技、教育界有较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
4.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校外基地建设急需的核心技术带头人。
5.个人负责的教学科研工作暂无人接替,若不延聘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 延聘程序
第七条 高级专家一年一延聘,每年集中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年11月,人事处发布高级专家延聘工作通知。
(二)凡下一年度内(截止
(三)各学院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议定后提出延聘意见并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
(五)人事处将复审结果及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人事处公示校长办公会审定的结果。
(七)公示无异议后,人事处将学校拟延聘的高级专家情况表报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
(八)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通过延聘的高级专家名单,学校发文延聘。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聘期间,占用聘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其工资福利待遇和考核要求等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九条 高级专家延聘的截止年龄:
符合院士申报条件的人员,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原则上可延聘到70周岁;其他人员不超过65周岁;延聘专家在延聘期间可随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人事处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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